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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定义

发布时间: 2024-11-18 来源:凯发k8官网登录vi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免税定义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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